財政部令



中華民國99 9 24



台財稅字第09900387560  



稅捐稽徵法或稅法規定應補、應退或應移送強制執行之稅捐,免徵、免退及免予移送強制執行之限額如下,自即日生效:



一、綜合所得稅、營利事業所得稅、遺產稅、贈與稅、營業稅、貨物稅、菸酒稅、地價稅、土地增值稅、房屋稅、使用牌照稅之本稅及該等稅目之滯納金、利息、滯報金、怠報金及罰鍰,每次應補徵金額於新臺幣(下同)300 元以下者,免徵。 



二、證券交易稅、期貨交易稅、印花稅、契稅、娛樂稅之滯納金及利息,每次應補徵金額於200元以下者,免徵。 



三、綜合所得稅、營利事業所得稅、遺產稅、贈與稅、營業稅、貨物稅、菸酒稅之本稅及該等稅目之滯納金、利息、滯報金、怠報金及罰鍰,每次應退金額於200 元以下者,免退;地價稅、土地增值稅、房屋稅、使用牌照稅之本稅及該等稅目之滯納金、利息及罰鍰,每次應退金額於100 元以下者,免退。 



四、綜合所得稅、營利事業所得稅、遺產稅、贈與稅、營業稅、貨物稅、菸酒稅、證券交易稅、期貨交易稅、地價稅、土地增值稅、房屋稅、使用牌照稅、印花稅、契稅、娛樂稅之本稅及該等稅目之滯納金、利息、滯報金、怠報金及罰鍰,每案免移送強制執行限額為300 元以下。





  李述德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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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新聞] 補徵稅額小於300 免繳啦



( 2010/09/25 09:00 時報資訊 )



工商時報 記者王信人/台北報導



財政部昨天公告,即日起,補徵案件,包括綜所稅、營業稅等大稅 ,如果補稅金額在300元以下,不用補繳。 



財政部表示,「一次核定」的稅額小於300元,仍需繳納;唯有在 「一次核定」之後,有新發現仍有短漏稅,要補稅的稅額,小於300 元才不必補繳。 



為了避免小額補稅案件,稽徵成本高,又造成納稅義務人困擾,財 政部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5條之1規定訂定「依稅捐稽徵法或稅法規定 應補、應退或應移送強制執行之稅捐,免徵、免退及免予移送強制執 行之限額」,昨天生效。同時廢止舊有的函令解釋。 



財政部賦稅署六組表示,舊有的函令解釋規定,補稅案件的免徵標 準很混亂,各有50元、100元、200元等不同標準,這次統一規定,除 了證券交易稅、期貨交易稅、印花稅、契稅、娛樂稅等5種稅之外, 其餘的稅目,免徵的標準一律訂為300元。 



上述的免徵標準,除了本稅之外,也包括滯納金、利息、怠報金、 罰鍰,合計在300元以下,免繳納。 



證交稅、期交稅、印花稅、契稅、娛樂稅等5種稅的滯納金及利息 ,在200元以下,免於開單補徵。 



免退稅方面,財政部也統一標準,國稅一律定為200元以下,地方 稅為100元以下,稽徵機關免退稅給納稅義務人。 



財政部表示,非屬「補徵」案件,例如,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的稅 捐,由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申報資料後核定應納稅額的遺產 稅、贈與稅、土地增值稅,或依稅籍底冊定期開徵之稅捐),則不適 用上述免徵限額的規定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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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0元內小額補稅 不追討了 



【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/台北報導】2010/07/27 



300元以內的小額補稅案件,未來將不會再向納稅人收取。財政部重新修訂小額稅款退補稅原則,因為短漏報或計算錯誤產生的短繳稅款,在300元以內者,都不會再要求納稅人補繳。 



小額短漏稅款及罰鍰免補稅的適用範圍,涵蓋個人綜合所得稅等在內的11種稅捐,過去不曾納入免補稅範圍的營業稅、貨物稅及菸酒稅、使用牌照稅,也首度納入免徵範圍,金額一律都是300元。 



未納入小額稅款免補繳範圍的稅目,目前還有證券交易稅、期貨交易稅、印花稅、契稅及娛樂稅的本稅,但這五種稅捐的滯納金及利息,每次應補徵金額200元內者,比照所得稅不再補徵。 



財政部是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5條之1及第49條前段,重新修訂依法應補、應退或應移送強制執行的稅捐免徵、免退及免移送強制執行限額,基於稽徵成本考量,大幅放寬免徵、免退稅目的適用範圍,也提高現行免徵、退的金額。 



舉例來說,過去綜合所得稅小額短漏稅款在200元以下、營所稅100元以內,即不予補徵,修正後均提高為300元。 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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◎主動申請小額退稅‧1元照退



【經濟日報╱記者吳泓勳、陳美珍/台北報導】 2013.02.19 10:41 am





200元以下小額退稅未主動退稅惹出爭議,財政部昨(18)日強調,退稅是人民的權利,只要主動提出申請的小額退稅,稅捐機關一律退還。今(2013)年起,將會新增小額退稅勾選欄位,避免民眾因不瞭解稅法規定,錯失退稅權利。



財政部指出,2008年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曾經做成決議,基於徵納雙方處理小額退稅或補稅案件,均要耗費時間與金錢成本,要求財政部修改稅捐稽徵法增訂小額退、補稅案件,准以免退或免徵收。這項措施施行後,每次應補稅款在300元以下者,國庫不再徵收;國稅退稅金額低於200元、地方稅在100元以下者,亦不再退稅。



 



根據統計,以綜合所得稅100年度開徵案件為例,每次應補徵稅款未高於300元的「免補稅案件」共計6.44萬件,國庫放棄補徵的稅款多達634萬元;每次應退稅金額在200元以內的免退稅案件,則有9.84萬件,未退還給納稅人的小額稅款總額有398萬元。國庫未收回的小額補稅款,是應退稅款約近一倍。



 



台北國稅局副局長王玠琛表示,小額稅款不退稅是基於稽徵成本考量,今年綜所稅申報書已增加勾選退稅選項,只要民眾需要就一定會退稅。財政部長張盛和也已要求賦稅署,全面檢討小額稅款退補稅制度。



 



配合稅捐稽徵法第25條之1,財政部在20109月公布函令,訂定小額稅額免退稅標準,包含所得稅、遺贈稅等國稅為200元;地方稅如土增稅、房屋稅等則為100元,須由納稅人提書面申請才會退稅。不過以100年度綜所稅200元以下不主動退稅件數9萬多件為例,納稅人自行向稅捐機關申請退稅比率僅占0.2%



 



王玠琛指出,單就退稅程序而言,稅捐機關處理退稅案件,不論金額大小的成本都相同,因此若退稅金額太小,徵納成本都會偏高。不只稅捐機關須負擔人力、物力、紙張、郵寄成本,民眾自己也要負擔銀行手續費與時間成本。



 



但縱使小額稅款實施免徵、免退於法有據,在未全面重新檢討這項措施前,財政部指出,今年5月報稅,納稅人已可在綜所稅申報書或電子申報系統,自行勾選是否需要退還小額稅款,「就算是1元也會退」。





圖/經濟日報提供



2013/02/19 經濟日報】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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